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109年3月30日府網字第1090050067號函
貳、目的:
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宜蘭縣蘇澳鎮士敏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參、行動載具之定義: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申請程序:
凡本校學生欲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必須徵求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至學務處領取「行動載具攜帶到校申請暨使用規範同意書」(如附件一),經級任教師同意及學務組核章後,方能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到校或於校園內開機。另請導師填寫「行動載具彙整表」(如附件二)交由學務組存查。
伍、管理規範:
一、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一律關機,放學出校門後即
可使用行動載具與家長聯絡,非必要請儘量不要攜帶行動電
話暨行動載具到校,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
二、學生倘遇臨時、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
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且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將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保持無聲狀態。
(二)上課時間不接聽。
(三)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具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功能者,
需尊重他人隱私。
(四)不得任意拍攝或上傳散播檔案,以免觸犯相關法律
條文;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
三、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請黏貼班級、姓名,以利辨別。
四、學生應妥善保管自己財物,如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遺失須
自行負責,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五、不得於學校進行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充電。
陸、違反本規範之處理方式:
一、未經申請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交由學務組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物品。
二、已申請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而違反管理規範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一至五項者,第一次口頭訓誡,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二次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由導師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三次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由學務組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三、未遵守「使用規範」屢勸不聽超過三次以上者,取消該學期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之資格,同時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交由學務處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物品。
四、與同學發生爭執,而利用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呼朋引伴滋事,情節嚴重者,學校除依校規懲處外且取消當學期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攜帶資格。
五、被取消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資格而再攜帶行動電話暨行動載具到校者,均按本規範第陸點第一條處理。
柒、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所需的長度而定義的無意義內文,請自行參酌編排。